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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中关于营养费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9:03: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关于营养费用的赔偿是如何进行界定的呢?民事赔偿里面的相关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是否只要经过医院的确定就可以了呢/文法律快车小编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

  核心内容:在关于营养费用的赔偿是如何进行界定的呢?民事赔偿里面的相关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是否只要经过医院的确定就可以了呢/文法律快车小编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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