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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何避免民事赔偿落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17:50:14 人浏览

导读:

曾经轰动一时的长春林肯车拖人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肇事者付中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除了用生命偿付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判决付中涛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万余元。??然而死刑虽然执行完毕,付中涛却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附带的民事赔偿责

  曾经轰动一时的长春“林肯车拖人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肇事者付中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除了用生命偿付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判决付中涛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万余元。

  ??然而死刑虽然执行完毕,付中涛却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无人担负,受害人拿到款基本无望。

  ??无独有偶,几年前,暂住在山西大同左云县的农村妇女王占芳,因与丈夫高世平为琐事发生争吵,双眼竟被生活了12年的丈夫残忍抠去。案件发生后不久,法院一纸判决将向妻子施以暴行的高世平处以极刑,这多少让王占芳及其家人在心理上得到了安抚;然而与此次“林肯车拖人案”的肖金萍家人一样,他们同样没有拿到民事赔偿款;双眼失明丧失劳动能力的王占芳及其子女很快陷入窘迫之中。

  ??调查显示,当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的加害人被绳之以法以后,许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却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来自罪犯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他们面临的情境是,罪犯确实被绳之以法了,法院的民事赔偿款项判得也比较高,但最后他们所得到的结局大多是“空赢了一张纸”。

  ??专家指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中国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一直制约着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的到位;另一方面也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位有关;当然,如果能够转变观念,不受“平民愤”因素的影响,让那些“死刑犯”活下来在狱中偿还经济债务,可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我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先生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你提到的这些情况,以及这些受害人所面临的一切,绝不仅仅是个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咨询员,他经常听到或遇到类似的情况。

  ??据马老介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波及,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反正要设立一种公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说白了就是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到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page]

  ??马老说,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我们还是空白,甚至判决时不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像现在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实在的“胜利”他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这也是目前一些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这项制度刻不容缓。

  ??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先生则认为,表面上看来,目前司法中这类现象比比皆是,好像谁都无力解决,陷入了只判决无执行的“怪圈”。但稍一分析就会发现,这并不是一个无法下口的“刺猬”,关键是得找准角度,看好从哪儿“下嘴”。而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先转变观念。

  ??他认为与“罪行法定”一样,“罪罚相当”是刑事法律领域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仍坚持这种观点。但现在坚持这些原则,已被看作是消极刑法思想。因为在“二战”以后,从欧美各国兴起的积极刑法思想认为:“罪罚相当”原则尽管不同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但基本思想仍然是报复主义的;因而是保守的刑罚思想。而积极刑法思想则认为,应当从维护秩序和合法权益、切实减少犯罪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去立法、设罚、量刑,而不是简单地“罪罚相当”。

  ??而用积极刑法思想考察一些案件,可以得到许多不同的结论。

  ??比如从定罪角度看,“使被害人生不如死”的恶行比杀人更可恶。因此,高世平被判死罪,绝对不冤枉。但回头一想,判高世平死刑,除了“大快人心”之外,对被害人没有任何实际补偿;对双方家人和社会也没有什么好处,是“虽不利众,但能损一”的局面,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希望避免的尴尬局面。

  ??假使运用积极刑法思想去思考,如果能“判处高世平终身劳役,以其劳动成果解决王占芳的生存困难”,肯定比判死刑更理想;它不仅能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合法生存问题,而且更符合惩罚犯罪的意图———让人生不如死,自己也将无法死个痛快,而必须终生面对抚养义务、良心愧疚和社会谴责。不过,该案恐怕很难得到这种结果,因为中国社会还没有普及这种积极的刑罚思想,更没有这种积极刑罚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刑法。

  ??但是,面对如此众多的“司法白条”、如此众多的无助的刑事被害人,中国有什么理由不去学习、研究、宣传并引进、运用这种刑罚思想?[page]

  ??在谈到为什么刑事案件被害人“讨回了公道却得不到好处、甚至难于合法生存”时,王先生还提到了一个原因,这就是我们的刑罚常在注重“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忽略了“剥夺经济权利”。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时候对罪犯“剥夺经济权利”甚至比“剥夺政治权利”更重要。

  ??王先生说,以他在公安工作多年的经历看,常听到一些罪犯叫嚣“杀了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确实,有些罪犯在搜刮了大量民脂民膏之后,在侵吞了大量国家资产之后,通过向海外转移或其他方式,待到被警方抓获时,账面上已是所剩无几了。即使把他本人处以极刑,他一人的死,也可换来全家甚至几代人的豪华生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细究起来,与我们中国现行刑罚重视政治权益而轻视经济权益有关。

  ??在“政治统帅一切”的左倾时期,“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威慑,考虑剥夺政治权利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难题,一些企图违法犯罪的人会望而却步。但在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尤其是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之后,与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的弊病一样,注重剥夺政治权利而忽视剥夺相应的经济权利的弊病,就暴露出来了。

  ??具体而言,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剥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对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都无关紧要,而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享受、管理、经营、转让、继承等经济权利,刑事法律却很少或者可以说基本不涉及,对他们而言,法律的预先威慑作用和事后惩罚作用都很微弱甚至可以说没有了。

  ??例如,西方很早就有“禁治产”,新加坡等国家更有对付在经济生活中耍赖皮的罪犯的高招:你宣告破产、拒不还债么,你及你家人的私家车、私人别墅拍卖抵债,不能进中档以上娱乐消费场所,而只能与最低生活保障者一样生活;你制假贩假、偷税漏税么,较长时间不得当管理者、经营者,不得从事可能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中高收入职业,而只能做个普通打工仔。更不用提在你被绳之以法后,你家人还有可能挥洒自如地花销你的不义之财了。我想,中国如果也这样做了,经济犯罪肯定会相当程度地被扼制,反腐败也许就能有崭新局面。

  ??否则,按现行刑法体系,贪官、暴徒可以被判死刑,但贪污、抢劫来的财物向家属、亲友转移、隐匿难于清算,这些人因而事实上可能享受罪犯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好处,这种局面如果长期、普遍存在,社会打击犯罪和改造罪犯、警示公众、防范犯罪的努力都会落空,犯罪的猖獗也就难以避免。[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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