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起诉状
导读:
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出现一些错误的处罚,而对公民造成人身损害。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提起刑事国家赔偿起诉。在这之前我们是需要写一份起诉状的,因为这是法律的流程规定。那么,刑事国家赔偿起诉状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刑事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
申诉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丰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赔偿义务机关: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
一、赔偿违法扣押财产488284.80元的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扣押之日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二、支持、保护申诉人依法组成清算组,审计清算查封时库内实际标的。按审计实际标的赔偿请求人本金和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
申诉人不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9)桂法赔监诉字第1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审纠错,
决定书以申诉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签订了息诉承诺书为由,认定:“本案己经无继续审理及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必要”。这一认定违反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 申诉人承诺的是:北海市**公司自願承诺不再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问题到任何地区、单位(部门)上访或申诉。(附件承诺书)这里的意思很清楚:
1、是指对检察院扣押问题,与法院何涉?
2、是指上访或申诉,与法院依法正常诉讼何干?
二,申诉人承诺息诉(上访、申诉)的扣押问题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借故赔偿义务机关未作确认,认定扣押不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拒绝返还(见附件[2002]桂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书)。2010年2月1日赔偿义务机关退赃认错,怎么会成为法院掩盖认定扣押不违法,拒绝返还的理由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能举出法律依据吗?
三,中央交办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被刑事违法查封、扣押事由,开庭时主要质证辩论的是违法查封事实理由,扣押事由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违法,未对事实法律依据深究。作为重审案件申诉人的诉求所指主要是法院的审判错误与不公。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的退赃认错,申诉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局部承诺为由。拒绝纠正法院审判错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四, 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决定书不是本案合议庭的真实决定。而是该院党委付书记、付院长黄*格逃避责任,控制审委会故意编造的决定书,理由如下:
1、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正直无私主持了庭审质证辩论。记录可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百分之百错。
3、决定是明知错误而自圆其说。目的是把纠纷推出法院门外。请对照承诺书与决定书,决定书为何在申诉人承诺不上访的内容中添加查封二字。强加给申诉人承诺了查封问题也不上访申诉。难道是疏忽造成的文案错误?显然是自园其说的故意所为。此类造成司法公信失缺的裁判文书,申诉人经历多多。在簽署本承诺书时己予见(见附件询问笔录影印件)。
五, 如此终结本案,违背了司法救济的法治宗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实体错案坚决纠正的英明政策。
此呈
最髙人民法院
申诉人:
法定代人:
xx年xx月xx日
二、国家赔偿追偿的程序
(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的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质辩。
(5)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7)申诉。被迫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8)执行。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作出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由于被追偿人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不一致,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被迫偿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待进一步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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