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经济责任承担和追偿办法的通知
导读:
沈公发〔2004〕24号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经济责任承担和追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经济责任承担和追偿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摊派费用的;
(七)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及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察职权,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条 经济责任承担或追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属重大过失行为的,部分承担或追偿;
(二)属故意行为的,全额承担或追偿,但最高金额限为2万元;
(三)对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实施追偿的,应予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条 市局成立实施国家赔偿案件经济责任承担和追偿审核小组,由市局负责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及法制处、监察处、控申处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对经济责任承担或被追偿责任者、赔偿额度的确认。市局监察处和各分、县(市)局监察部门为实施经济责任承担和追偿的执行部门,负责经济责任承担金和追偿金的收缴工作。
[page]第六条 执行部门做出实施国家赔偿案件经济责任承担或追偿决定后,有关责任者应在一个月内将责金或追偿金上缴执行部门。被追偿数额超过5千元,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可以自行做出计划经执行部门批准,分期交付。未按期上缴的,由执行部门从其工薪中扣缴。执行部门应在收缴责任金或追偿金后2日内,按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缴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财政机关。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错判误判可以国家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区别在于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
拘役错误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