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案例 > 犯罪团伙抢劫30起致死42人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犯罪团伙抢劫30起致死42人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22:22:53 人浏览

导读:

抢劫30起,直接致死42人、致伤13人、强奸9名妇女,抢得财物3万余元,沈阳串联54号案主犯王强,于4月28日被沈阳中法一审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年30岁的王强,出生在开原县。1995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王强伙同赵俊鹏、赵俊伟、杨兴波、张百岩,在沈阳市内

抢劫30起,直接致死42人、致伤13人、强奸9名妇女,抢得财物3万余元,沈阳串联54号案主犯王强,于4月28日被沈阳中法一审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30岁的王强,出生在开原县。 1995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王强伙同赵俊鹏、赵俊伟、杨兴波、张百岩 ,在沈阳市内各公园、居民住宅及铁岭市、开原市等地作案。共实施抢劫作案30起,直接致死42人,致伤13人,并在抢劫过程中强奸9名妇女,抢劫财物13万余元;被告人王强还为泄愤实施故意杀人1起,致死1人。被告人赵俊鹏、张百岩、赵俊伟、杨兴波各自分别参与王强实施的上述抢劫犯罪中的一起,但均未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或受伤的行为。法院认为,王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其他4名被告均应以抢劫共犯定罪处罚。王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

4月28日,法院一审判处王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张百岩、赵俊伟被判处无期徒刑;赵俊鹏被判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兴波判刑20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1万余元。宣判后,五名被告均未当庭上诉。

(本文来源:沈阳晚报 所属:案件速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