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市民再次提请国家赔偿
导读:
2006年7月3日,南京下岗职工徐大武收到了山西临汾中级法院对其按《国家赔偿法》提出的赔偿之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此,他感到不服,目前已将相关材料送到了山西省高院。这起诉讼源于4年前的一次投资。
一份意外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2002年11月,徐大武带着马俊等6个南京市民的积蓄60万元,来到了山西,经介绍,与曲沃县鑫汇铁厂负责人郝文华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双方约定:郝提供厂房设备,徐负责流动资金及销售,利润各半;为避免意外纠纷,细心的徐大武提出其对联营前郝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并在协议中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鑫汇铁厂重新开始了生产。然而,正当徐大武踌躇满志地准备大干一场时,不过7天时间,2002年11月12日,鑫汇铁厂原法定代表人郝文华不幸出了车祸。
徐大武万万没有想到的是,11月18日,郝文华去世的第二天,鑫汇铁厂就收到当地法院发出的一份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在当天对厂内价值61万的原材料和生铁予以了查封。原来,是曲沃当地人畅义龙、畅剑军、王大海等4人以死者生前欠其租赁费、原料费、借款等事由向曲沃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日曲沃法院即查封了鑫汇铁厂,铁厂不得不停业。至此,徐大武为生产购买了焦炭、精粉、原煤、氧气、乙炔、润滑油等材料,发放工人工资2.6万余元,加上为抢救郝文华垫付的9000元医药费,投资费用已达55.4万多元,而铁厂才产出生铁255吨。
很快,遭查封保全的财产被变卖分配给了畅义龙等人。其间,徐大武多次提出口头、书面异议要求解封与申诉,均未果。徐大武眼看着自己投入的血汗钱被突如其来地保全、变卖、分配,手足无措,焦急万分。
27万投资款无法执行
2002年11月28日,徐大武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汇铁厂返还其联营之后所购置的生产原料及成品铁的价款。
2003年1月11日,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鑫汇铁厂不能妥善处理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引起其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徐大武投资购买的原材料和生产的部分生铁,导致铁厂停产,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对徐大武要求解除联营合同的要求予以认可。联营期间,铁厂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除原库存200吨烧结矿外,其余均系徐大武所购买,联营合同解除后,扣除徐大武应付的烧结矿款3.6万余元和销售生铁、渣铁得款24.9万元,被告鑫汇铁厂还应返还原告徐大武投资款近27万元。然而,判决虽然生效了,但此时鑫汇铁厂被查封的财产已被全部分光,徐大武没有拿到一分钱。[page]
案件有关承办人滥用职权
走投无路的徐大武向各方寻求法律援助,后经临汾市检察院的调查询问,调取相关书证,曲沃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霍州市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8日,在曲沃法院立案庭工作的李丽与王大海,带着李丽的父亲畅义龙、其弟畅军剑、畅军峰找到庭长王金刚、分管副院长李保平,说其父有个案件要保全,李保平答应后,将保全申请等材料交给负责诉前保全工作的常选民,常选民在未严格审查保全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即起草了裁定书,经王金刚修改,李保平签发。当天,李保平即带领王金刚、常选民对鑫汇铁厂的原材料、生铁进行了查封。查封后,徐大武提出异议,常选民未按法律规定予以答复。
2002年12月2日,李丽又利用自己在立案庭工作的便利,将其父畅义龙,其弟畅军剑、畅军峰及王大海诉鑫汇铁厂的四个案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托经二庭负责人张汾香予以关照。在立案案卷还未全部移交的情况下,张汾香便对此四个案进行调解。12月9日、10日,在调解书还没有送达的情况下,张汾香就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变卖过程中,徐大武提出异议,张汾香未予审查、答复,也未停止处分。13日,尚未报经院领导同意,张汾香即将变卖款分给了畅义龙等4人。
法院认为,曲沃法院经二庭原负责人张汾香对查封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导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鑫汇铁厂返还徐大武27万元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2004年6月22日,霍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曲沃法院张汾香犯滥用职权罪,其他相关办案人员李丽、常选民、王金刚、李保平有滥用职权行为,因与徐大武的经济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为无罪。5被告人均提起了上诉。2004年12月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霍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我将继续提起国家赔偿”
枉法裁判的相关违法人员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判决,徐大武本该欢天喜地,但是他近27万元的合法财产几年来仍未追回。
手捧法院判决书的徐大武从未放弃过追回损失的念头,他在一份控告书上写道:“此案经临汾中院终审判决,曲沃法院张汾香被判有罪,其所进行的违法程序是代表曲沃法院,因果关系是该院造成,应依法追还本人的合法财产,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今相关材料已经移送山西省高院。徐大武表示,他正和律师商议按《国家赔偿法》,继续对临汾中院提起赔偿之诉。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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