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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国家赔偿的现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7:15:46 人浏览

导读:

《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对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国家赔偿法的总体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表现在企业申请赔偿的案件在整个国家赔偿案件中占比小,另一方面,企业成功获得国家赔偿的难度偏大。下

  《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对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国家赔偿法的总体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表现在企业申请赔偿的案件在整个国家赔偿案件中占比小,另一方面,企业成功获得国家赔偿的难度偏大。下面仅举几个例子:

  (一)行政赔偿领域的国家赔偿

  企业在行政错案领域申请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是政府无合法依据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乱罚款行为,也包括政府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企业造成损害。某外贸公司与某布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出口布料合同,合同约定布料质量以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为准。某布厂在加工完毕后向商检局报验,商检局派员检验后认定这批布料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了该批商品的商检换证凭单。该批布料随即出口美国,但次年被外商以质量问题退回。外贸公司以商检局出具失实商检证书,造成其货款损失及货物运费、仓储费损失,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出138.777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纺织原料研究所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复验,结论为:漏验率指标达50%,大大超出标准所定5%。据此,法院认为商检局签发的换证凭单的结论与实际被验货物的情况不符,未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客观状况,应予撤销,对于违法出具商检证书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二)司法赔偿领域的国家赔偿

  在司法领域企业所遭受到的侵害主要包括:法院在诉讼进程中采取了违法保全财产等民事强制措施;执行生效判决中将无关的企业误认为被执行人而采取错误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湖南省衡南县法院受理了原告廖某等诉衡南县伊力德工艺品厂返还投资款一案。原告在起诉时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随即对工艺品厂的仓库进行了查封。但法院查封时未对仓库内的财产进行清点。查封期间,原告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安排人员入仓库内居住,致使库内物资被盗及丢失。当时身为被告的工艺品厂多次向法院提出此事,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1996年11月衡南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对工艺品厂作出了解除查封的裁定。然而工艺品厂的仓库已被洗劫一空。该厂向衡南县法院交涉,要求确认因查封该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衡南县法院认为自己是依法查封,不应赔偿。工艺品厂随即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衡阳市中级法院撤销了衡南县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要求该院对诉讼保全行为是否违法重新作出确认。衡南县法院再次审查后仍认为自己所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是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进行的,财产损失是由双方不正确履行看管责任而造成的,法院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工艺品厂对衡南县法院所作出的查封行为合法确认书不服,第二次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衡南县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未严格审查廖提供担保的真实情况,而且衡南县法院在查封时仅将仓库贴上封条而未清点仓库内财产,在得知原告廖某撕毁封条安排人员住进仓库后,既未对此进行制止,又未能采取其他得力措施避免损失,结果致使被查封的工艺品厂的财产在长达一年的查封中丢失。据此,衡阳市中级法院于1998年5月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确认衡南县法院对工艺品厂采取的查封行为属违法性查封,受害人可向衡南县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工艺品厂依据这一决定第三次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赔偿因非法查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7.4万元。这起案件先后经历了县市两级法院先后五次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才有了比较明确的结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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