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导读:
今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草案(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赔偿法》被贴上“实施最差的法律”的标签,笔者以为,《国家赔偿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其一, 公民获得国家赔偿,门槛必须低。法律如果不被执行,那法律如同儿戏。而法律要想被认真执行,门槛就要低。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年底,北京市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国家赔偿案件为89件,赔偿金额累计219万元。为何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却如此之少?“门槛高”是最重要的原因,门槛高使得老百姓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其二,国家赔偿金的支出应该有个界限。国家赔偿,意味着国家埋单,意味着纳税人埋单。诚然,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受到国家赔偿是应该的。但如果责任人没有受到惩罚,那类似的案件更会相继出现。笔者以为,国家赔偿应将各种情况分清楚,如果纯属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其赔偿应该由个人独自承担;如果不仅仅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也应该由个人和国家各自承担相应的比例。特别要指出的是,那些利用职权在主观上造成损失的官员,不仅要让其自己承担赔偿,还要问责。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除征求专家的意见,还应听取公众的广泛意见。开门立法,才能让法律更完善,更符合民意。(林卫萍)
来源:广州日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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