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不如“国家赔偿”
导读:
央视5月23日报道: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日前开始实施赔钱减刑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日前宣判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即以五万元赔偿获判死缓。
刑事案件中的赔偿问题的确是个老大难,很多受害者家属眼看着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民事赔偿这一块,拿到手的往往只是一张法律白条。这一点,在邱兴华案中体现得尤其充分——由于邱兴华家本身比较贫穷,邱案的很多受害者家属都没能得到赔偿,生活也陷入了极大的困顿中。当时就有专家提出,要解决刑事犯罪受害人的赔偿难问题,关键是尽快建立刑事犯罪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如果罪犯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掏钱赔偿受害人的话,应该由国家来给受害者家属赔钱。
东莞法院已经在实行的“赔钱减刑”和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刑事犯罪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相比,其公平性的差异显而易见——前者虽然暂时解决了部分赔偿难问题,却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践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可谓饮鸩止渴;后者强调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帮扶弱者的社会公平。虽然相比之下优劣立判,但国家赔偿却迟迟不见踪影,“赔钱减刑”却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这实在让人怀疑有关部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诚意和决心。毕竟,刑事犯罪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一旦建立,要掏的钱可不是个小数目。这个时候,舆论就应该推上一把——与其痛批 “赔钱减刑”,还不如多呼吁尽快建立刑事犯罪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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