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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0:52:54 人浏览

导读: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陈智伦今年两会上,针对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提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代表们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且这三种形式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陈智伦


  今年两会上,针对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提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代表们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且这三种形式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以操作。而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有时远大于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也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涉及面太广,目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机尚不成熟。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陈智伦:已有规定但应进一步扩大范围

  对国家机关侵权造成的自然人精神损害要不要纳入国家赔偿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说绝大多数人的意见都是肯定的。对此,笔者也持肯定的态度,赞同把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问题是怎样纳入和在多大程度上纳入?如何针对国家赔偿的特点进一步完善?

  应当指出,对国家机关造成的自然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已经构成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部分内容,换句话说,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已经纳入,至少说已经部分纳入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都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也是我们建立和完善对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2001年3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里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作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作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国家赔偿法已经对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一定的规定,至少已经有了这部分内容。同时,还应注意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否属于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理论界意见不一。无论如何,国家赔偿法并未排除对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page]

  笔者认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是如何进一步扩大对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的范围。其次,最高法院解释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见,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要不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这是必须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加以明确的,也是较难把握的。第三,国外对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实行数额限制原则,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应当确立非财产救济为主、财产救济为辅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意见可以在我国的制度中得到采纳。第四,由于精神损害后果的非量化特征,不可能在法律中详细规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在确定此类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形裁量决定具体赔偿数额,这样,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支付过高的国家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恶果无数

  修订国家赔偿法议题之一,就是增加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涉及面太广,目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时机尚不成熟。这实在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侵权行为法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基本方法之一,是完全必要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包含有人格利益因素的财产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或者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原因有两条:第一,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成熟,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论,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尚未出台,因此只规定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可以予以适当赔偿工资的损失。第二,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低于一般的侵权赔偿标准,因为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无法承担过重的赔偿负担。

  事实上,第一个原因是现实的。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完善了,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和民众中深入人心,各界都取得了共识。而第二个原因现在看来是没有道理的,就因为国家豁免原则早已经被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立法所否定。[page]

  应当看到的是,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造成的恶果是极为明显的。少女麻旦旦被某公安机关以“嫖娼”为由抓获,关押十几天,确认错误羁押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赔偿财产利益损失100多元,拒绝赔偿精神损害,致使麻旦旦哭诉无门。

  国家没有不承担自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的理由,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司法机关都是人民的司法机关。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政府、自己的司法机关造成了自己的人民的损害,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般的人民群众造成他人的损害,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国家为什么要豁免?所谓的条件不成熟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都成熟了,国家为什么还不成熟?所谓的不成熟理论,就是国家至上主义,轻视的是人民的利益。

  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无数的理由,包括保护人民的利益,救济人民的损害,督促工作人员勤于职守,推进国家机关的勤政建设,等等。而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无数的恶果,其中就包括忽视人民的权利,纵容、包庇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养成国家机关的懒惰、不负责任,以至于国家机关的腐败,等等。面对这样的强烈对比,我们有理由反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本期主持:刘家华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正 方

  刘家华(湖南郴州):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符合宪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修改国家赔偿法,应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条款,尽量使法律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

  赵云昌(山东临沂):我国民法对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了相关司法解释。而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国家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的实质是一样,但其伤害程度有的却远远大于民事侵权,却不予赔偿,这种对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的不平等对待,造成了法治的不统一,使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义和实行意义大打折扣?所以此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

  周岳峰(河南郑州):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标志,也是实现国家法治内在统一的要求,更是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公民的合法权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在社会财富日益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当公民的精神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必要的物质补偿时,同样会造成极大的痛苦,有时甚至比物质损害造成的痛苦还要大。[page]

  反 方

  袁诚(四川自贡):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如果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在具体赔偿的时候如何计算赔偿金是一大难题。虽然我国在民事案件中规定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的赔偿,与民事案件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虽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可能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是国家通过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后,对受害人的精神上实际也是一种安慰,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裴以冈(江苏射阳):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虽然有利于更好地抚慰受害人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是同时也会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较多的顾虑,降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能,在当前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普遍不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其积极意义。

  陈珍建(四川简阳):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首先,精神损害的范围难以界定。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如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就必须有比较科学的界定方法和程序,否则将造成纠缠不清的尴尬局面。其次,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界定。如果没有科学的判定方法,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厉害”就赔偿多,当事人老实就赔偿少的情形,反而有损法律和法治的尊严。第三,在没有比较简便易行的界定方法的情况下,不仅会增加工作量,而且会加剧扯皮。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提高现行赔偿项目的标准,以弥补国家机关违法侵权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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