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买卖公证
导读:
涉外房屋买卖公证
案例简介:
LEONAR KIM BUAN GO[(吴金满),女,国籍:菲律宾,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现住: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市奎松市达玛小区丹卡兰街16号,护照号:ZZ127523]向吴荷平(女,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出生,现住: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2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408013520)、虞修桂(男,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出生,现住: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2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09093516)购买座落在义乌市江东时代广场A座2205室住宅壹套和附属有使用权的车位一个(时代广场A座111号地下停车位)。双方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来我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了解到双方在买卖过程当中就购房款支付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出卖方要求全部购房款付清后再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买方要求留一定的购房款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支付,公证员经过分析,找到了双方产生的矛盾原因和各方的想法,提出了双当事人都能接受方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剩余的贰拾伍万元(¥250000元)购房款经双方约定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存到义乌市公证处,待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到义乌市公证处办理领取贰拾伍万元购房提存款的相关手续”,在合同中有了这项约定双方当事人心理感到踏实,经过公证的房产交易感到有安全保障。
案例公证书:
公 证 书
(2007)浙义证经字第201号
申请人:
甲方(出卖人):吴荷平,女,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出生,现住: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2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408013520。
虞修桂,男,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出生,现住: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2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09093516。
乙方(受买人):LEONAR KIM BUAN GO(吴金满),女,国籍:菲律宾,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现住: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市奎松市达玛小区丹卡兰街16号,护照号:ZZ127523。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买卖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件证明:买卖标的物为座落在义乌市江东时代广场A座2205室住宅壹套和附属有使用权的车位一个(时代广场A座111号地下停车位),由义乌市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销售。义乌市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二OOO年九月二十九日与程丽英(女,一九六八年十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681018234,住址:义乌市商贸区3街43号)签订《义乌市“时代广场”商品房购销合同》,售价为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肆百叁拾贰元整,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义乌市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程丽英,义乌市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后并于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具《浙江省义乌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二份(一份为房屋、一份为车位);程丽英在没有审报产权登记前将该房屋就转让给吴荷平,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程丽英与吴荷平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程丽英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壹佰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荷平。程丽英、吴荷平于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分别缴纳了契税,分别取得《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和《契证》;吴荷平于二00四年八月三日取得义乌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00106263号)和《房屋共有权证》(证号为:义乌房江东共字第00126523号),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取得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义乌国用(2004)第1-1317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登记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60.91平方米(其中共用部分分摊面积为2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是吴荷平,房屋共有人是虞修桂,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共同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平方米,使用权终止日期是2051年5月27日。该房屋至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核查无转让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2007年4月6日设立过抵押,于2007年6月27日抵押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可以依法转让。乙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国籍是菲律宾国籍,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取得义乌市国家安全局颁发的准字(2007)第12号《境外单位、个人购房选址审查批准书》,因此具备购房资格。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甲方绝卖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205室住宅一套及附属车位(时代广场A座111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一个,房屋建筑面积160.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9.6平方米,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车位(时代广场A座111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一并出卖给乙方,上述房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成交价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元)。
购房款乙方分三次付清。乙方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伍千元整(¥155000元);乙方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陆拾肆万伍千元整(¥645000元);剩余的贰拾伍万元(¥250000元)购房款经双方约定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存到义乌市公证处(提存帐号1208020009888011640),待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到义乌市公证处办理领取贰拾伍万元购房提存款的相关手续。[page]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将上述房地产的有关产权凭证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在二OO七年七月十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及时依法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的契税过户登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税费由甲方承担。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吴荷平、虞修桂与LEONAR KIM BUAN GO(吴金满)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义乌市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吴荷平、虞修桂与LEONAR KIM BUAN GO(吴金满)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LEONAR KIM BUAN GO(吴金满)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为“GO KIM BUAN LEONAR”。
该《房屋买卖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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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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