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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01:30:20 人浏览

导读:

论文摘要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律服务业能否适应时代和社会对法律服务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这种素质除了法律知

  论文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律服务业能否适应时代和社会对法律服务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这种素质除了法律知识、理论以及执业技巧等业务素质以外,还有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职业道德素质。

  本文拟通过对公证员职业道德相关理论的阐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我国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公证员 道德 职业道德

  前言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高速发展,在体制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接受了大陆法系公证法律制度的很多宝贵经验,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公证员也改变了原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成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遴选、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进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

  公证员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人们有个认识的过程,很多人总是认为公证员就是一种证明人,无需多高的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与律师、法官、检察官无法相比,殊不知公证证明要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其涉及的内容可能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对社会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稳定、发展经济的作用。公证活动的这些特点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公证员的作用,对公证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 职业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本意是“道路”,引申理解为必然性的法则、方法等,同时具有价值评价的标准的含义。德: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page][1]。本义为“得”,人之内在所得,即在成其为人的必要要求方面之所得[2]。按照存在的领域不同则可以分为恋爱婚姻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由于其分类的特点,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尤为突出。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也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在范围上,职业道德存在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中间,是家庭、学校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容上,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具有具体、多样和较大的适用性。可以说,职业道德是维护一种职业的信念与尊严的基础。构筑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推进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涵

  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具体事务的处理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就适用对象而言,不仅指依法取得资格的执业公证员,也包括办理公证的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看,既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行为准则,也包括公证人员的思想意识;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公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关系到公证业的发展,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是公证员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并赢得社会信赖的根本保障,也是发展高素质公证员队伍的重要途径[1]。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涵是指以下几个方面[2]: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和一个良睦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公证员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就是要忠于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page]

  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则其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在履行职责时,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到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在执行职务时,公证员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同时,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迟。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公证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愈来愈高,公证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开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公证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应注重陶冶情操和职业修养,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在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意见,也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不仅对当事人讲诚信,对公证同行也要讲诚信。因此,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庭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他利益。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助互助、共谋发展是公证员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应当遵守的共同基本准则,公证员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行的威信和名誉;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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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公证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上层建筑的必要构件,它是国家间接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在辅助国家监督其他社会活动、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依法治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强调以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经济的今天,公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应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服务。

  1.规范市场,预防纠纷

  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对市场的滞后性决定了市场发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法人或自然人都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因此,社会、市场乃至法人、社会各种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都需要较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来调整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公证在市场经济中有它特殊的作用。

  (1)加强法制宣传,保护公民个人利益。

  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而完善的法制得以有效的贯彻实行,其前提又是系统而有效的法制宣传和咨询。公证可以使公民避免因操之过急而遭受损害,并且保证公民能够获得公证人的专业咨询。公证人凭借自身掌握的系统的法律知识,细致地解答咨询,同时也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使公民具体地、形象地接受和掌握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素质。公证人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帮助其适用法律,指导其在法律的迷宫中顺利通行,使其作出严肃的决定。因此,公证行业在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

  (2)规范市场,保护公众利益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且不规范。在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由于公民的轻率或受欺诈等原因,完全有可能使其作出与其目的相背的行为。要求公民完成公证形式,无异强制其对自己许诺进行慎重地考虑,以避免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公证形式是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正式确认,公证人不但要对其制作文书中载明事实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完全责任,而且要对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负责,这样,公证人才能赋予当事人的行为以公证性质,从而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权力的检验。公证形式使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也使其效力更为加强,极大地消除了隐患,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因此,公证在规范市场,保护公众利益,预防纠纷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page]

  2.沟通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市场经济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优点自不待言,但它亦有缺陷。为弥补缺陷,国家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即宏观调控。其干预手段无论是经济、法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越来越多地借助市场中介组织协助完成。公证即是依据有关法律,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指导、监督、服务,充当了政府、企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桥梁,承载着法律服务的沟通职能。

  公证的沟通主要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威效力和公民心目中对其形成的公信度来实现的。“公证这一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关的神圣职责本身,具有公权特征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这种公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就形成了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乃至建构民商信誉的基础”。[1]

  公证的沟通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指导法律事务双方当事人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主体资格证明、资信情况证明以及合同协议类等公证事务即属此类。二是市场要素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谙熟各类标的物或流通物的制作和流通规律以及行情,以便遇到此类业务能够辨别真伪快速出证。

  (二)行业呼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法律服务工作者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也是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法律服务职业属性决定了公证员要做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模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然而,每一个行业,总不免有职业道德失范的行业成员,公证亦然。曾引起全国瞩目的“西安体彩假票案”便是一个典型。2004年3月20日至25日,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解放路十字路口东北角进行了6000万元即开体育彩票销售抽奖活动,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董X对幸运抽奖活动进行了现场公证。董X在开奖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审查参加二次抽奖者的主体资格,抽奖时没有查验奖票、填写奖票号码,公证卷宗内也未留存中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彩票承包商杨永明借机舞弊作假,导致此案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有的公证员利用职务便利,制作假公证书,谋一已私利。原四川省X市公证处公证员侯X就是一个例子。自2002年1月9日至5月13日期间,侯X通过社会上的非法中介人经手,采取自编公证书号,私自制作公证书和偷盖X市公证处印章等手段,共私自办理各种类型的118台旧车赠与公证书118份,按川价字(1999)100号、攀价费(1999)122号文件规定,应收取的公证服务费46,050元未交市公证处而中饱私囊。[page][1]另外,有的公证员不履行职责,故意出具内容失实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员背离执业准则,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有的公证员轻信当事人陈述,导致公证书失实;有的公证员还没有形成非营利意识,给钱就公证的事情或凭人情关系给予公证的事情时有发生。

  公证行业的道德失范,给公证行业带来的损害都是巨大的,它的每一次深痛教训是用我们整个公证行业的信誉和一个公证员的职业生命所换来的,它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公众对公证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关系到公证员队伍以及整个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大事。

  1.职业道德对公证员的行为具有导引作用

  公证职业往往要面对外界强大的压力,这时公证员是把个人利益放在职业利益、最终社会利益之上还是把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还是“因势利导”、攀附权贵、无视职业操守、丢却法律本色,破坏社会正义?具有不同道德认识的公证员会作出不同的选择,而良好的职业道德意念会引导其行为。

  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一个具有较强职业道德观念的公证员,不仅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公证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而且能自觉规范其职务言行;不仅能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而且更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矫正自己的言行、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公证职业化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社会分工的日渐细化,强调一些专门职业的职业化的意义正在被越来越多人所肯定和认可。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法律活动作为一种专门化的活动,对职业化的要求尤显突出。公证职业的特征决定了公证员走向职业化的必然,同时也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公证员职业化进程的深化,公证员拥有的权力越来越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将会是无法想象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公证员公证权的制约,除了法律规定、法定途径的制约外,还需要道德的制约。司法工作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还要具备道德性,这是由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致性、互动性所决定的。公证员不仅要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强烈的法律意识,而且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特别是在行使公证职能时,公证员的道德能力包括道德意志力、道德判断力等因素在内的司法伦理道德水准就起着决定的作用,公证员只有严守职业道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page]

  3. 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公众的期望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不仅是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更是广大社会公众的期望。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涵的阐释和维护既是其本质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众的热切期盼。

  广大社会公众当然希望公证权掌握在有道德、值得信赖的公证员手中,如果公证员道德高尚、德才兼备、值得信赖,社会公众就会从他身上逐步获得法律安全感,如果整个公证员群体都值得信赖,则可以逐步培养起社会的法律信仰,反之则会摧毁公证员的职业形象。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实现,一方面当然需要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保障,但是,法律毕竟是由人来操作和运用的,因此,另一方面,还必须有公证员职业道德作为支撑,这样“德”“法”并用,双管齐下,公证“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4. 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公证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公证,是公证人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它从来就是与道德、尤其与信誉共存的,而信誉是公证执业之本。可以说,公证就是信誉的象征,公证书是公信的载体,公证制度的这一基本内涵决定了接受授权行使这种“公权力”的主体——公证人也应当是道德的大使,诚信的化身,这就要求执业公证人必须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作风过硬,是非分明,公证人必须具有“公心”,这是公证的性质使然。因此要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受任何非法行为的干预,公正无偏为当事人办理公证,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声誉。然而,在当前公证制度改革中,由于各地情况各异,发展不平衡,公证改革也出现了因地制宜,多层次、多元化的复杂局面,公证员的素质也是良莠混杂、参差不齐,还存在为了经济利益,公证处、公证员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拉证源、给回扣、跑关系等不正常的现象,搞不正当竞争,这些造成了公证活动公信力的降低和弱化。[page]

  鉴于当前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公证员的特殊地位和从业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服务优的公证队伍,有针对性地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公证市场,促进公证,塑造公证的至高信誉,就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自律机制是保证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在动力

  随着公证队伍的发展壮大,公证行业特别是在大中城市业务竞争加剧,随着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并实行自收自支,公证处面临生存压力;缺乏必须公证作为业务保证,公证处不得不自己“找米下锅”,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现象普遍,公证处防不胜防。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管理的原因。这些原因都是客观存在,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我们自身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自律。如随意降低公证收费标准,诋毁其他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乱设办证点(室),违规发展、使用公证员助理、随意降低出证条件及简化办证程序等等,无疑都是在追求本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自身行为,怨不得他人。

  客观地讲,公证行业一直将自律作为行业管理和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手段。中国公证员协会于2002年就制定了《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和《公证员惩戒规则》,部分地区公证员协会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自律公约。一些集中竞争比较激烈地区的公证处还联合以协议的方式制定了自律公约,如西安市区域内的15家公证处联合签订了《西安地区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广州区域内的13家公证处联合签订了《广州市公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银川市区域内的8家公证处联合签订了《银川地区公证行业自律公约》。这些自律公约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不正当竞争等不规范行为的普遍存在,也说明这些自律公约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许多公证处还缺乏自我约束的自觉行动,有的公证处联合签订的自律公约字迹未干就依然我行我素,使这些自律公约只存在于纸上,并未转化为行动。二是这些自律公约的落实主要取决于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自觉遵守,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久而久之连自觉遵守者也丧失了遵守的积极性。因此,强化自律机制是公证行业实现规范发展的当务之急。

  依笔者看,要切实加强公证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推动公证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应主要从以下三面入手:一是要加强教育,要使整个公证行业认识到加强自律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不自律,一味的进行不正当竞争必然损坏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最终对不正当竞争者也是有害无益,从而增强自律的自觉性。二是要将自律内容制度化,要变公约性质的软性条款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从而改变仅仅依靠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自我约束的不足,形成较强的外部约束。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惩戒,要对自律规范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者进行坚决的处罚,使之不敢再犯,特别是要让违规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page]

  (二)他律机制是保证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外部约束

  他律是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是指外在因索决定着履行道德的意志,即对于道德行为的外在约束力。他律原意是指人之外的规律,道德他律是指人行动中的道德标准,是一种外在的东西,人的道德行为受它的支配和节制。在道德他律中,支配人的外力因素很多,并综合成为一种合力。这些因素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经济力量及其他社会存在因索;其次是社会意识因素如文化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社会观点、社会舆论、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等;三是社会的人,人对其他人的道德要求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形成的道德规范就具有独立于个体之外、并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和某种强制性的作用。道德他律使道德规范真正能够发挥其制约人们行为的作用,使道德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及社会评价性,使人的行为不断受着道德规范的审视和鉴别,不得不在道德规范约束下调整自身的行为。

  公证员职业道德他律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1.公证员职业道德法律化

  所谓公证员职业道德法律化,就是将社会普遍认同并为社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使之对公证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着眼点在于对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进行司法惩处,从而使道德规范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一个道德生长的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公证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更为突出的情况下,公证员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定、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

  现实来看,虽然司法部于2002年转发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严格意义上的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法律并未出台。这也许是我国公证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建设,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公证员的行为,从而达到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想目的。

  2.公证员职业道德政策化

  即围绕政府或公证行业机构所倡导的一些道德规范来安排一种以赏罚为核心的行为导向机制,以使这些规范成为公证员的普遍行为方式。在制定各项政策时,把道德规范和要求纳入其中,对公证员这一道德主体的利益进行调控和引导,以期他们的道德生活产生强烈的引导作用。[page]

  3.公证员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公证协会,在建立健全各种行政规章时根据行业要求、当地的实际情况,把公证员道德规范和要求融入其中,并督促检查,予以落实,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公证员职业道德政策化和道德规章制度化不仅要注重惩罚手段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更要注重激励和奖赏在引导公证员自觉遵守其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作用。

  (三)建立科学的公证员职业管理体制

  我国公证体制是长期以来顺应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形成与发展要求公证创立并维护与之相应的经济秩序,而公证体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的国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实现我国公证管理体制的转变:

  1.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公证行业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自公证制度恢复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公证一直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不少人已经习惯了这种管理模式,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有自上而下的公证管理机构,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而行业管理不适合我国国情。

  2.加强公证员员协会建设,使之有能力担负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责

  我国公证员协会自身力量薄弱,这一直是某些人否定公证行业管理的一个理由。从本质上说,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公证员协会的发展本身就涉及到体制的问题,如果没有体制的根本转变,公证员协会永远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有能力担负行业管理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公证员协会自身发展不足而无力承担某些行业管理职责,却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公证员协会的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坚强有力的公证行业自治组织,比如公证员协会的领导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协会中还应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如常务理事、秘书长等)在任职期间专门从事公证员协会的工作,以保障公证员协会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其次,为了有效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公证员协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公证员协会要成为完全独立的自治团体和法人,还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首先涉及到一个体制的转变问题:随着管理权限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证员协会的转移,一些过去公证向司法行政机关交纳的费用现在应相应地转移到公证员协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情况,我国公证员协会的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其次是自己创收和接受捐款。同时,还应积极争取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page]

  3.进一步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员协会的职权范围,加强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和监督,这也是公证管理自身特征的要求。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尽快将一些具体管理事务移交给公证员协会,否则公证行业管理将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句空话。

  (四) 加强公证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公证员的素质

  “一张文凭终身受用己成过去”,而“一个资格终身受用”的历史也应就此终结。取得了公证人资格,并不意味着从此便可以高枕无忧,在这样一个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的时代,如果公证人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甚至夜郎自大的话,将很难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因此建立完善的公证人继续再教育机制势在必行。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处应通过积极鼓励公证员参加自学、函授、夜大、专业证书培训、研究生学历学习等等途径,使他们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开阔视野,提高水平,从而使公证人员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

  2.正如律师一样,执业公证员每年均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在职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公证事业发展的大局来考虑公证员的学习问题,合理安排好工作与学习的时间,保障在职公证员每年脱产轮训40小时,并将公证员培训学习情况与公证员的考核、奖励、注册登记挂钩,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

  3.公证机构内部要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对公证案例进行研讨、评析;要积极倡导理论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的政治素质。引导公证人员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抓好公证人员的社会公德、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公证队伍形成公道正派的品格,以增加社会对它的信任感。

  四、结论

  道德建设是法治国家和德治国家永恒的主题。我国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正是在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以及公证员职业化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历史任务。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在纠正道德失范、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公信力、造就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欣喜的看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公证行业道德逐步朝良性方向发展,一些地方的公证无序竞争状况有所好转,行业素质普遍有所提高,公证行为也更加规范科学。但是,为适应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需求,为法治国家和德治国家的尽早确立,公证改革还需更加深入,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这有待大家的共同努力。[pag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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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法 律 快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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