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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23:52:56 人浏览

导读:

遗赠公证案情简介:这是一份由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一份接受遗赠公证。遗赠人是赵受菊、王仙兰夫妇,受赠人(扶养人)是赵扬文、赵阿兵、赵扬正三兄弟。遗赠人赵受菊、王仙兰是原配夫妻,没有生育有子女。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是遗赠人赵受菊的侄女。受赠人称遗赠

  遗赠公证

  案情简介:这是一份由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一份接受遗赠公证。遗赠人是赵某王某夫妇,受赠人(扶养人)是赵文、赵兵、赵正(化名)三兄弟。遗赠人赵某王某是原配夫妻,没有生育有子女。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是遗赠人赵某的侄女。受赠人称遗赠人为小外公、小外婆。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出嫁在本村,与遗赠人是隔壁邻居。遗赠人赵某夫妇由于自己没有子女,就帮侄女赵月先带小孩。受赠人之赵阿兵就是由遗赠人夫妇带大的。遗赠人赵某夫妇年纪大后,就由受赠人和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照顾生活起居。为了赵某王某夫妇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遗赠人赵某王某与受赠人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于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立有《扶养协议书》一份。在立该份《扶养协议书》时并未申请公证处公证。《扶养协议书》中约定:赵某王某生前由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扶养,赵某王某的生养死葬都由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承担。赵某王某去世后留有的坐落在义乌市江东街道西赵村三间(北面二间二层、南面一间一层)房屋归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所有。现赵某于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病故,王某于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因病故。现申请人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于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赵某王某遗赠公证。

  当时的思考:刚开始接手这项公证申请时,由于在立该《扶养协议书》时并未申请过公证,现在遗赠人又去世好几年了,申请人再来申请接受遗赠,觉得很棘手。心中有许多疑虑:

  1、遗赠人去世好几年后,受赠人人才来申请接受遗赠,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然而经过思考,我认为这一条是不能适用于遗赠扶养中的受赠人主张接受遗赠的。为什么呢?很简单只有在名为遗嘱实为遗赠的遗嘱中才存在受遗赠人是否知道受遗赠的问题,继承法才有必要对受赠人是否行使受赠的权利作时间上的限制。然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受赠人(即扶养人)对于自己尽扶养的义务和受遗赠的权利是非常清楚的,继承法是没有必要再对其行使接受遗赠的权利再作时间上的规定。

  2、这份《扶养协议书》在签订之时并未申请公证,现在遗赠人去世了,受遗赠人再来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处能受理吗?这个问题好像是一时不好回答。其实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公证处不受理,扶养人只能要么直接到土管、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么到法院诉讼解决?土管、房管等产权登记部门由于无法或不便核实,是不会凭受赠人手中的《扶养协议书》过户的,很自然的会把问题推回到公证处,一定要有公证书才能过户。到法院诉讼,由于在本案中,没有纠纷,也找不到被告可诉。受赠人总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吧。遗赠扶养协议的本义就是为了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如果遗赠人遗赠的意思表示真实,扶养人确实尽了扶养义务。却由于扶养协议没有公证,扶养人就不能得到遗赠,这样就太伤扶养人的心了。这样也不利于弘扬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我认为只要遗赠扶养关系是真实的,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履行了扶养义务。在立遗赠扶养时是符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条件,只是当时没有申请公证。事后扶养人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处还是应该办理。

  在考虑好,能办的情况下,我接受了扶养人的申请。具体要办,也还得先核实以下几个问题:1、遗赠人是否生育有子女或收养过子女?

  2、遗赠人是否是五保户?

  3、遗赠人是否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4、遗赠人是否是自愿与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5、受赠人是否履行了扶养的义务?

  我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亲自到相关人员住处或请相关人员到公证处,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核实。我了解到遗赠人年纪大后的生活,一直由受赠人和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照顾。在立这份《扶养协议书》之前就照顾多年了,遗赠人对于受赠人的扶养是满意的。双方主要是考虑到遗赠人夫妇年事太高,为日后有个凭证,才想起立这份《扶养协议书》。对于受赠人的扶养义务尽得如何,在遗赠人居住地,受赠人有很好的口。

  在核实好能办的前提下,具体写公证书时,又该怎么写呢?实不相瞒,由于刚开始执业,我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也没有写过类似的公证书。但我想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是有相同之处的,都是老人生前处理身后事。我是可以按遗嘱中的受赠人接受遗赠来写证词的。当然只有按照要素式公证书,才能表述清楚。要素式公证书的关键在于把必备要素写清楚、写全,选择要素如何选择。经过思索,我认为下面这些要素是一定要写清楚的:

  1、遗赠人的基本情况;

  2、遗赠人所遗留的财产情况;

  3、遗赠人是否是原配的夫妻,是否有子女,是否收养过子 女;

  4、遗赠人的父母情况;

  5、遗赠人夫妇是否参加过五保,若是五保户,五保协议是如何约定处理遗产的;[page]分页标题[/page]

  6、立《扶养协议书》时的具体情况,执笔人、在场人是谁?还有谁知情这份《扶养协议书》;

  7、承办人于何时在何地向何人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

  8、受赠人要求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9、具体应适用的法条。

  具体的公证词的表述方面:

  1、遗赠人赵某是有曾用名的,这点在《扶养协议书》、赵某的户籍证明中都有所体现。对于曾用名,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户籍部门的证明。我们在公证书中还是要有所体现的。

  2、在表述遗赠人遗留的财产时,本案中就是遗赠的房屋时,在表述土地证时,务必要写上地号。因为不管土地证如何换发,一处房屋的地号是固定不变的。把地号写清楚,方便公证申请人日后做证。

  3、在表述遗赠人的父母的情况时,由于年代久远,受赠人是无法提供遗赠人父母的姓名、死亡时间等详细信息了。由于遗赠人都是九十高寿去世的,按常理推算遗赠人的父母应先于其去世了。所以我没有苛刻的让受赠人开证明,直接在证词中表述为遗赠人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多年。

  4、关于遗赠人有无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我是这样表述的根据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遗赠人无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但遗赠人或被继承人有无非婚生子女,除非非婚生子女自己跳出来主张权益,否者公证处实在难以核实了。退一步说,即使是有人主张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没有亲子鉴定,不经诉讼也法无法确认身份,从而就无法支持其主张。况且在本案中,遗赠人都是高寿而终,自然老死,生活的地点也一直固定,若有非婚生子女也早就为人所知了。所以我在询问了申请人和扶养协议上的在场人、见证人后,就在公证书中作了如上的表述。

  5、关于遗赠人是否是参加五保的问题,我认为在这份接受遗赠的公证书中是有必要表述清楚的。不是说遗赠人参加了五保,其遗产就不能继承、遗赠了。主要还是看,有无五保协议,五保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其实我们之前有个误区认为五保户的遗产是不以继承、遗赠的,这是不对的。一方面是基于最高院关于关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善、国家实力的增强,国家对需要扶养的人实行五保是一种社会责任、国家义务,而对于享受五保的人来说这是一项公民权利。由于在本案中,是否参加五保,不仅关系到遗赠人的遗产处理,更是关系到扶养人是否尽了扶养义务,所以要表述清楚。

  6、表述清楚,是在何时有何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这份《扶养协议书》,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于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立有《扶养协议书》壹份,该《扶养协议书》由赵杨根执笔,见证人有赵樟拾、赵锡富、赵受文、赵徐法,在场人有王基良、龚兴云、赵润月。《扶养协议书》上加盖义乌市江东街道西赵村民委员会公章。我一直犹豫是否要办这份《扶养协议书》当作这份接受遗赠公证书的附件。但地后来我想既然我能把《扶养协议书》的内容表述清楚,就不必拿它当附件了。

  7、关键的核实问题,核实结果如何表述。这份《扶养协议书》比较好的地方是有执笔人,并有多个在场人和见证人。我首先是向这些在场人和见证人进行了核实。在核对他们的身份后,一一做了笔录。我在证词中是这样表述的,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吴艳艳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在义乌市公证处向执笔人赵杨根、在场人龚兴云、赵润月核实,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吴艳艳于二OO七年七月五日在义乌市江东街道西赵村向见证人赵樟拾、赵锡富、赵受文、赵徐法核实,均证实《扶养协议书》是遗赠人赵某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赠人赵某王某生前由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扶养,赵某王某的生养死葬都是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承担的。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尽到了《扶养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9、接受遗赠应适用的法条是什么?我认为适用的是《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执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虽然是写在法定继承中的,但我认为这也是扶养成人取得遗赠的遗产的依据之一。《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是我所办的第一份接受遗赠公证,由于办证经验的不足和理论水平的不够,难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这是我用心办的一件公证,办证中有许多思考,办证后也有不少体会。我写了这个证例分析主要是为了和同行讨论,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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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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