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赠与公证如何审核古董权属
导读:
问题:一当事人自称拥有一些祖传的古董,因其儿子成立了一个私人博物馆,现要将这些古董赠与给儿子作为展品,相关部门要求其办理公证。请问古董权属如何考证?仅凭赠与人陈述及鉴定报告可以认定吗?
答复:按照1992年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要求,当事人应提交“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公证机构应着重审查“赠与财产的权属状况,有无争议”。2006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同样规定了“当事人申办公证时,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那么,如何查明涉及古董的权属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条款,似应提交交付证明。然而,该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祖传的古董似更适用此条款。《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历史流传的过程中,除非发生重大纠纷闹上官司或者有相关部门要求登记,否则几乎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权利证明”。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博物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不得不说,《赠与公证细则》以及相应规则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的,可能无法适应各种赠与的情况。但公证机构的思路不能因此而被限制(更有甚者只看到不动产中的赠与),而应通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框架下主动介入社会治理进程。
经咨询组讨论,兹提供两套方案供选择参考:
一、其主体仍套用赠与合同的公证方式。对于“权利证明”部分,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还可加入赠与人家族中的相关证人证言。由于赠与公证目前所使用的是合同格式的公证书格式,即要素式公证书。要素式公证书可以充分披露自己所审查的具体信息,并依法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同时,在办理赠与公证的过程中,对古董的同一性、确定性、真实性不方便直接做判断的,可结合古董鉴定报告形成相应的清单进行保全证据。
二、主体可直接采用保全证据的方式。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行为进行保全证据,以规避对“权利证明”等方面材料的不足。鉴于对赠与物品缺乏直接的权利证明,故采取上述方式时应由赠与人声明对赠与物享有所有权,同时告知当事人不得不当使用公证书。
(原标题:古董赠与公证如何审核古董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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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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