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存在哪些争议地方
导读:
核心内容:证据保全公证存在哪些争议地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时间,证据保全公证搜集证据的方法的合法性,网上知识产权公证。因此认为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最好能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的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证据保全公证尽管作为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但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对证据保全公证还存在着很多争议的问题。本文在此简单的谈谈自己的意见。
1、关于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时间:有人认为证据保全可以分为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和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而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应当局限在诉讼前,才不至于和法院的证据保全相混淆。
我认为,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不应该局限在诉讼前,诉讼中也可以。理由有:首先,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律解释均没有禁止证据保全公证在诉讼中进行。而在实际中,公证机关也进行不少的证据保全公证,其搜集到的证据也被法院采纳。其次,证据保全公证即可以是诉讼前也可以是诉讼中,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最后,诉讼中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更能体现公证机关作为第三方的独立公正的作用。
2、关于证据保全公证搜集证据的方法的合法性问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时候,很多时候需要采取陷阱取证的方法。尤其是在计算机软机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中,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在不告知当事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证据保全,搜集证据。这是学术界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符合法定程序搜集的证据,即可以被法院采纳。而符合法定程序搜集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不采取欺骗、利诱、胁迫等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手段,不采取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手段搜集证据,均可以被认定为证据搜集合法。所以公证机关在进行计算机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时候,可以在不告知当事人真实身份。
3、关于网上知识产权公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在人们生活中的经常使用,网络侵权也越来越多。网络作为一种信息化的产物,有着其易改变,易消灭的特点。如何才能有效而及时地保全网络证据,也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
我认为:网络证据保全不能片面强调“看”到的现象,而忽视技术细节的研究和说明。证据保全从开机前、开机后、上网前、上网中、下载前、下载后,一直到证据封存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环环相扣,由此形成公证过程有效的证据链。任一环节出现纰漏、错误,都将影响公证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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