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必须预先登记
导读:
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设立公司的协议书之后,应即进行名称预先登记。只所以要进行名称预先登记,主要原因是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要经登记机关认定。只有经登记机关认定的企业名称才可以在今后的设立过程中正式使用。另外,由于公司设立时间长,对其名称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特点(经营持点)、组织形式。这里说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载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名称登记应在发起人签订协议书之后,章程签字之前进行,并且由全体发起入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名称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然后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的批文或者证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有关证件。
另外,名称登记机关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名称登记人员应对申请名称登记的材料进行查收,然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查询名称是否重复或相近,并提出能否核准的初步意见,再上报领导审批,于10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名称,不予核准的,发放《公司登记核驳通知书》;对申请者所申请名称,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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