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登记
导读:
个人合伙企业登记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设立时)或企业(变更、注销时)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打印内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要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打印内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同意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1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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