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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1 20:54:09 人浏览

导读: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直接到本事务所提出申请,还可以通过电话号码:0106556735865568587、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二、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直接到本事务所提出申请,还可以通过电话号码:010—65567358 65568587、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二、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 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9、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10、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1、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超出部分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超出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

  四、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五、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从事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 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六、收费标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③申请名称中含有著名企业字号、著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的,还应当提交所有权人出具的相关授权文件,未经授权不得登记注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④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 骗或引起误解。

  ⑤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意见。

  ⑥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七、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

  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二、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京工商发[20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 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企业法人名称+ 序号或商号+市场”。

  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 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 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 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 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 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

  立非法人企业 。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

  14、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对外投资。

  15、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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