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
导读:
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
A公司把下属的经济实体承包给他人经营,经济实体欠钱不还,债权人把A公司告上法庭,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日前,顺义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B酒店为被告A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经济实体。2001年10月至2004年期间,B酒店由他人承包经营。2004年7月至同年12月,个体工商户赵某应B酒店的要求,陆续向B酒店供应酒水及其他物品,B酒店拖欠赵某货款1.7万余元一直未付。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A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买卖关系。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下属机构虽然在物质形态上具有自己的设施和办事机构,具有一定的营运资金,但在法律形态上仍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下属机构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对下属机构的债务负责。
B酒店作为A公司的下属经济实体,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个具体形式,其在法律上属于A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酒店被他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亦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与承包者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A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原告赵某货款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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