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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的出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21:07:19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对此作出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
关于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对此作出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规定比西方发达国家规定的限额还高。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从西方各国公司立法对股东出资缴纳原则的规定看,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从过去采用法定资本制,转变为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如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份公司中,实物缴纳实行法定资本制,货币缴纳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而中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缴纳,则一律采用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固然有利于公司资本一步到位,进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但这个原则会给设立资本总额巨大的公司的股东立即足额缴纳出资,带来困难,而授权资本制则能解决这个问题。

《公司法》修改时,在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对股东出资的缴纳,可借鉴法国的作法,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仍实行法定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缴纳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首次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40%,剩余股款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一次或若干次缴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货币外的出资缴纳,采用法定资本制,即该出资须一次性全部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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