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知识 > 注册资本 > 中外合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之责任承担

中外合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之责任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9:02:37 人浏览

导读:

中外合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之责任承担外资公司A与内资公司B在1993年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公司C的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250万美元,A公司曾经向C公司帐户汇入注册资本金500余万元人民币,但是两个月后就将该注册资本金抽逃回汇出单位帐户了。此后就再没有注入任何资金

中外合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之责任承担
外资公司A与内资公司B在1993年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公司C的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250万美元,A公司曾经向C公司帐户汇入注册资本金500余万元人民币,但是两个月后就将该注册资本金抽逃回汇出单位帐户了。此后就再没有注入任何资金。C公司为了开展业务于1993年开始向银行贷款,由B 公司提供担保。由于经过多次续贷(借新还旧)后,C公司无力偿还,由B公司于2005年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此时,B公司取得了对C公司和A公司的追偿权,于2006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C公司和A公司赔偿其为C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所受的损失。

另查,在合同签订当时,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尚未成立;B公司的实际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250万美元,而且B公司于2005年曾经改制;A公司于1997年退出C公司,由其他公司取代其外方股东的地位。

仲裁委员会根据庭审质证和辩论情况,针对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该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B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并且B公司实际出资也不足;3、A公司撤出C公司后,是否仍应当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B公司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仲裁庭认为,1、本案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选定的唯一的仲裁机构,并且仲裁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2、根据B公司申请的事项是行使担保追索权,该请求依据的理由是不要求申请人具有C公司股东身份的,也不要求申请人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3、根据最高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第一条第2款之规定,A、B公司应在各自实际出资与认缴的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按比例承担C公司的债务。4、B公司在为C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后,依据《担保法》和最高院法复[1994]4号文的规定提起追偿损失之诉,其追偿权的取得始于实际偿还借款之时,诉讼时效应当从B公司实际还款之次日起算。因此,B公司为C公司实际偿还银行借款这部分请求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

本案关键所在,A公司在答辩过程中,错误的理解了仲裁请求事项。B公司实际请求的是其为A公司抽逃部分出资后始终未再缴纳出资,导致其为C公司担保偿还银行借款的追偿责任,而不是以C公司股东身份要求A公司承担其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首先,B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后取得了对C公司外方股东的追索权是毫无疑问的;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第一条第2款:“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为B公司也未实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所以要与A公司一同在实际出资额与应认缴出资额的差额范围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再次,行使追索权并不要求B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这里B公司是以担保人身份追索其为C公司承担了A公司在其实际出资与认缴出资差额范围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损失。最后,本案并非C公司股东B公司就其遭受的损失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A公司请求赔偿,而是B公司独自承担了C公司本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C公司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后,取得了对C公司和A公司的追偿权,鉴于追偿权的取得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案的请求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