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擅自抽回其股本
导读: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擅自抽回其股本的规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运行的不间断性,同时也保证了全体认股(股东)利益。但本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抽回股本。下面分别分析一下这三种情形:
一、未按期募足股份。由于公司没有按期募足法定拟发行的股份,招股说明书在6个月有效期后失效,不得继续募集股份。公司无法拥有法定股本,不能满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设立程序受阻,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购人可以抽回自己的出资。
二、发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这是对发起人必须及时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要求,如果公司创立大会没有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设立,出资人可以抽回自己的出资。
三、创立大会决定不成立公司。公司创立大会由于对公司的设立事项、公司的经营前景、公司的管理制度等事项作也否定的表决,最终导致作出不成立公司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设立,出资人可以抽回自己的出资。
如果未发生以上三种情形,发起人、认股人抽回资产的,属于抽逃资产的情形,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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