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
导读:
核心内容:现有政策允许注册一人公司经营,但一人公司不等于一个自然人能多次注册。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通过一起案例向您介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的承担,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转让因故延期
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原股东为葛某和张某两人,其中葛某占10%股权、张某占90%股权。2011年8月8日,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葛某转让其所有的10%股权并作价16万元给张某。协议约定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款给葛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期限为20个工作日,若因张某原因逾期不能办理,葛某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协议,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张某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或葛某不配合办理手续,均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2万元。
2011年8月22日,葛某和张某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经主管部门审查,因张某已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未接受股权变更的申请。同年9月7日,双方再次前往办理,补充提供材料,并将葛某转让的1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马某。9月14日,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
2011年9月末,葛某向法院起诉称张某违约,要求判令其支付转让款16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
二、不属不可抗力
审理过程中,张某向葛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法院认为,按照协议,签约后办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付款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而张某于2011年11月11日付款,属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张某认为工商部门原因造成逾期属不可抗力,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个人最终承担责任
静安区法院判决以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16万元为基数,由张某支付葛某2个月零5天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2011年9月末,葛某向法院起诉称张某违约,要求判令其支付转让款16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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