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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同样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17:07:44 人浏览

导读:

隐名股东同样不得抽逃出资

  编辑同志:

  2003年,我和三个朋友一起出资开了一家公司,其中有一人出了5万元,但要求作为隐名股东不在工商局内登记备案。当时,大家也没表示反对。公司在2003年度运作较好,年底每个股东都按出资比例分得不少红利,隐名股东也获得了他应得的那份。然而,从今年初起,由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我们公司的业务急转直下,目前为止已亏损10万元。这时,隐名股东提出退股,要求返还5万元,他的理由有二:1、未经工商登记,所以他不是股东;2、由于不是股东,所以公司要返还他的5万元。他还声称如果不还钱,他就起诉,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事实真是这样的吗?

  您的问题在当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隐名股东未经工商登记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二、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3月18日前,上海的司法实践通常是将隐名投资认定为借款,由显名股东承担还款责任。但在此日期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该规定明确隐名投资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因此,该名隐名股东的诉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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