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支付方式
导读:
我国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支付方式与比例有哪些特殊规定?
依据2009年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外资并购,可以用现金或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应当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则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保证股东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且股权无所有权争议且无设定质押及任何其它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且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若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应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被外资并购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谁来负担?
对于被外资并购了的境内企业,原企业债权债务承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应加以区分。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如果是外资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如果是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债权债务。若外国投资者、目标企业与债权人及其它当事人就债权债务处理另外达成协议,只要协议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法律允许,但该协议应当保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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