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人转让境内股权是否在我国纳税?
导读:
问题:我是外商企业。我在境外的投资人现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外的另一投资人,请问此种行为是否要在我国纳税?有何税收依据? 答:国税发[1993]45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财税外字033号文件和财政部(84)财税字114号文件规定,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应按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原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人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此外,国税发[2000]196号文件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从2000年1月1日起由20%调减为10%。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外国投资人”是外国公司,则按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留存收益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差额,按10%的税率在境内向国税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人”是外籍个人,则按股权转让价款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差额计征20%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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