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取向多元化
导读:
上市公司治理取向多元化万跃楠
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实现上市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上市公司需要解决的突出课题。现阶段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采用什么模式?
由于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基于现阶段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特点和外部环境,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采用引入多元化治理机制的内部控制模式。
(一)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优化股权结构
实证研究表明,国家作为股东效率低,法人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公司业绩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根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和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能够替代原来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的选择和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责任的,只能是非国有的法人大股东。 由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实体和机构投资者数量偏少,经济实力不够强大,短期内要借助它们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还不够现实。借鉴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可以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和股权多元化,经过一个时期的选择、组合,我国的企业就会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发展。
(二)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思想是董事会的独立性。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在美国,越来越多的董事会选择将总经理作为惟一的内部董事,其余均为外部董事,在外部董事中独立的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并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完善的美国对董事会的独立性都这样重视,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是很发达的中国更加应该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提名、选聘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外部监督作用,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
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市场机制主要是涉及公司控制权方面的机制。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信用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
在我国公司法律框架之内,监事会的监督主体应是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在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中,中小股东、公司职工和银行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关性最大、最具有参与监督的动机和能力,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因此,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和中小股东代表,要限制大股东和党组干部比例,可以比较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决策的正当性。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效地约束机制包括:完善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行为,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通过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能力,提高监督质量。激励机制包括:确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制,以公司全年经营效益作为经营管理者获取报酬的依据;建立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适度合理的“在职消费”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激励;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高的荣誉、地位和待遇,激励经营管理者对公司尽职尽责,为实现股东利益尽心尽力。
此外,要继续发展机构投资者,包括实行QFII制度,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把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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