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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6:09:18 人浏览

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4、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三次注销公告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

  摘要:本文介绍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所需材料、承诺期限以及费用标准。详细而全面的注销登记程序,涉及个体户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外商投资注销登记、个人独立企业注销登记等所需材料。

  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审查、受理: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决定。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依法备案或者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办理注销登记的承诺期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注销登记的费用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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