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知
导读:
一、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二、提交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注销登记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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