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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0:52:21 人浏览

导读:

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的商品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的商品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2)伪造或者冒有专利标志,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3)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4)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5)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6)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7)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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