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取得的方式都有哪些
导读:
一家企业享有的专属权利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商号权,如果企业自己的商号权已经注册了,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商号权取得方式的问题,很多人应该不是很清楚。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号权取得的方式都有哪些?
第一,使用取得主义,指商号一经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商号的专用权而无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如法国商号权即来自于使用而非注册,将商号登记在商事登记薄,并不能产生商号权,因为登记行为并未与公众接触,不能构成使用行为。
第二,登记对抗主义,指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日本、韩国商法中。
第三,登记生效主义,指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使用,才具有排他性的专用权,该制度在德国及我国澳门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这一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指在后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犯和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然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该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混淆,是指在后权利的标示与在先权利的标示相同或相似,使相关公众对两权利的主体产生误认,误认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有某种的关联性。在市场竞争中,这种商标与商号的混淆冲突,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影响到权利人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因此必须认真贯彻禁止混淆原则,以保障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中明确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生产、消费领域。在商标没有产生任何声誉或商号没有产生良好商誉具有商号权时,商号与商标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的情况较少。而大多数情况是当一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的商业信誉,对该商标或商号的使用能带来增值的商业利益时,他方才会为商业目的去使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因此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骗手段使用他人知识财产、足以误导公众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为此,必须予以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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