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
导读:
由于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汇兑、结算、支付、信用等功能,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票据促进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完善规范票据行为,我国制定了《票据法》。那么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 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由于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越来越重要,因此当事人在空余时间对于票据的相关知识进行学习就显得格外有必要了。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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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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