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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缺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02:13:4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什么缺陷?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缺陷表现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中情形,在回购价格的确定上,公司法仅仅规定以合理的价格,显得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核心内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什么缺陷?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缺陷表现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中情形,在回购价格的确定上,公司法仅仅规定以“合理的价格”,显得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缺陷。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缺陷:

  一、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仅规定了三种最为常见的情形,即: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形;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

  这三种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且易于判断,操作简单,而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修改公司章程等对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却立法予以回避,其适用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并且其中的“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和“转让主要财产”这两种情况并不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之列,在该两种情形之下,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事实上仍然没有保障;《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将其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盖因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资合性特点与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其资本退出渠道较为充分,但是这一立法实践忽略了“市场例外原则”,认为市场总是有效的,虽然股东在选择加入公司前必须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当适用该制度的决议通过时风险已发生巨大变化,远远超过异议股东的预期,此时异议股东的权利预期会受到损害。鉴于此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也应相应扩大。

  二、在适用程序上:

  1、应明确公司的告知义务。由于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拟决议的重大事项表示反对的意见,因此异议股东就必须提前了解股东大会拟决议事项,这就要求立法明确公司的告知义务。

  2、在接到公司告知以后异议股东如果反对该项交易事项,应在股东会就该项决议作出决议前,向公司提交反对的通知。而我国公司法立法仅仅明确了异议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反对意见,对提前为反对通知的程序并无规定。[page]

  3、公司法对回购的资金源于何处却没有任何说明,实践中多用公司盈余来回购,如果没有盈余或盈余不足又将如何回购?立法中可以规定首先应当将公司盈余用于股份回购,如果盈余不足,则在充分执行债权人保护机制和相关审批登记程序后可以动用资本金回购。

  4、股权回购直接导致的是公司资产减少,而资产减少将直接降低公司的信誉,此时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障,公司法应该予以规定。

  三、在回购价格的确定上,公司法仅仅规定以“合理的价格”,显得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具体来说,公平价格确定的方法、公平价格提出的主体、公平价格确定的基准日以及公平价格支付的时间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立法规定。这就导致了公司在依然占有回购价格主导的优势,中小股东很难获得真正公平的价格补偿。此外,在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后,其与公司的关系就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在支付股份的公平价格价格之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这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立法上的体现。鉴于此,回购价格可以双方在最初的公司章程中协议为准,若无协议,公平价格应当由公司和异议股东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法规定为60日)协商确定,否则就应当启动司法评估程序;回购价格经协商或司法评估程序确定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可设定位回购价格确定后的20天内)向异议股东支付股款、收买股份,股款的支付和股份回购可以分次进行,同时,公司也应支付相应的补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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