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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0:02: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下面由法律快

  核心内容: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有力途径。股东行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权利时都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股东查阅权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华美奇公司股东,华美奇公司于1999年3月设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北京市华美佳时装厂(以下简称华美佳时装厂)35名职工和华美佳时装厂共同投资设立,并制定了华美奇公司章程。但华美奇公司自设立以来,不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肆意侵害股东权益。

  按照华美奇公司章程第9章第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但公司设立八年来,股东从未收到过一份财务报告,为此股东多次要求公示公司财务状况,但公司始终不予公示,至今公司股东也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股东也未分得任何资产收益。华美奇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数不胜数。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及公司章程、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华美奇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但华美奇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拒收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寄交的申请书。现原告依据《北京华美奇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提供公司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2)被告提供历年(1999年当年至2006年年底,共8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交与原告查阅;(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华美奇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已超出公司章程24条之规定,无依据;(2)对于诉讼请求二,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申请,原告未曾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虽然原告举证华美奇公司曾拒收其特快专递,但是其特快专递上的发送人是石玉会并非公司,且特快专递送达时石玉会并未在公司,所以谈不上拒收。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的资料,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可以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该查阅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为了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行为,维护其股东的利益,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公司行使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page]

  三、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原告乔丽丽作为被告华美奇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有充足的依据,故被告华美奇公司主张原告乔丽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华美奇公司辩称原告乔丽丽并未向公司提交查阅申请,且其提交的特快专递系寄给石玉会而非公司一节,原告提交的特快专递上收件人单位一栏明确写明为“北京华美奇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收件人一栏明确写明为“石玉会董事长”,而根据华美奇公司企业法人执照记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石玉会,故可以认定特快专递的送达对象为被告华美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理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享有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对内享有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且负有对其行为向公司负责的义务。法定代表人有义务代替公司接受相关文书,换言之,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相关文书即视为向公司送达相关文书,故原告乔丽丽向石玉会寄交的查账申请书应当视为向被告华美奇公司寄交,尽管被告华美奇公司拒收该申请,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原告乔丽丽已经履行了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行为,所以被告的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避免公司财力的浪费,应当在公司方便的地点,并给公司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便其对乔丽丽行使查阅权作出合理安排。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华美奇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准备好,通知乔丽丽在公司查阅;(2)华美奇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公司1999年当年至2006年年底共八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准备好,通知乔丽丽在公司查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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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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