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利益
导读:
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利益
所谓独立是指法人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相分离,单独享有而非同一关系。法人是否哪怕是在纯粹理论意义上可能具有与其成员相区别,进而异化的利益呢?法人的成立是基于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宽容,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与奋斗目标。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不论是发起人、初创人,还是后继加入者;不论是于己谋利,还是为“公”奉献。他们要么首倡宗旨,要么接受信条,要么认可规约,不分先后均有大致相同的利益趋动,他们都认为连结成员关系的纽带――章程,包括原则和条款,至少在最低限度内符合自己的心愿,能够在可能性上满足、实现自己的期待利益。每个成员恰恰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爱、维护和弘扬,才慎重地选择与志同道合者同舟共济――组织起来。他们的这种行为本身,正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具体表现。没有谁参加组织是为了塑造一个异己的利益,哪怕他是组织的领袖,哪怕他口口声声、信誓旦旦宣称:为成员服务,为成员谋取利益。因为,一方面,按照约定的份额他是所谓法人利益的瓜分者和实际所有者;另一方面,所谓的“奉献与无私”其本身就是某些成员较高层次内心精神需求的一种实现与满足,只是并非外化为物质利益而已。尽管在法人形成以及持续的连贯行为过程中,很可能会在成员之间,以及与外部其他主体之间出现利益磨擦甚至斗争,但这都不过是实现成员个体利益途径中的常态罢了⑸。如果硬要说有所谓的法人利益,那不过是各成员个体利益的集合的另一种不科学的,并且引人误解的说法。原因很简单,所谓法人利益这块大蛋糕,当每个成员都主张自身的利益并拿走属于自己的那一块之后,法人利益便会在周延分割之后荡然无存。二者绝对不会同时存在,并行不悖。法人自身并没有独立于成员之外的承载自身利益的权利依归。法人存在的合理性,从出发点到归宿,都是为了实现成员的个体利益,法人只是达到目的的工具或手段。法人不仅是由成员组成,更是由成员所主宰,而恰恰不是相反。只是由于没有法人,某些成员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很好的实现,所以人们才结成法人。法人存在的理由就是不折不扣,不容质疑地实现名至实归的成员利益。
如果不能泯灭个体利益,放弃个体利益,否定个体利益,那么群体利益将永远也不会存在!这个世界有且仅有的,只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配置!
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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