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伙人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导读:
由于本法规定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第八条一款规定,只有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者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此,无论是理论界,或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意见都是一致的。但对于法人企业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以至于能否以此限制法人企业参与合伙的问题则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同志认为,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排除了法人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的可能性。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无可争议。而法人企业本身对其债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我们认为,亦应是无限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规定它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但一个企业既然将全部财产都用以承担责任了,还能说它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我们说自然人要对其投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要求他用以抵偿债务的财产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且要给他留足必要的生活费用,如同公司破产首先必须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一样),除此以外,他拿不出更多的东西来承担债务,这与公司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所谓的有限责任只是法人企业的投资者相对企业债务而言的,认为任何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都是难以理解的。
至于法人企业能否参与合伙的问题,前面已作介绍,此处不再重复,但若依据上述规定否定法人的合伙人资格则有所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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