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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4:00:5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要想上市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这需要大量的资本和发展前途,当然对于上市公司也有兼并收购的时候。那么对于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要想上市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这需要大量的资本和发展前途,当然对于上市公司也有兼并收购的时候。那么对于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

  1、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交易双方不通过公开市场,而是在私下里通过签订协议达成股权转让的目的。

  (1)特点:

  A、从交易方的主体来看,它是属于双方私下的处理,即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

  B、从交易的方式来说,是通过签订协议转让;

  C、从定价上来说,是按净资产的上浮确定交易价格的,它没有市场价格。

  所以对于目前的股权分置公司来说,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具有不同的价格,前者有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而后者只有净资产作为依据。因而对于持有大量非流通股的大股东来说,获得利益的最好办法就是增发再融资,这样才能增加净资产,而增发的话,二级市场的价格一定会下跌,从而必然会遭到流通股股东的反对,这样两种股东间的矛盾又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也就导致了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必然性。

  (2)形式:

  A、国家股划拨:国家股无偿转让给另一个国有股股东,即是在同一个出资人之间。

  B、国家股持股权的划拨:其特点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股的框架内转让,受让方无须支付代价。

  C、国家股或法人股有偿转让:在同是国有股股东间以一定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或者法人股,股权有偿协议转让的特点是重组力度大,有助于突破行业、部门、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并伴随着大股东更换、董事会和经理层改组等,往往使公司经营和主营业务大幅度调整,甚至改变公司名称等。

  D、股权的委托管理:先以股权托管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以确保资产重组的进行,并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E、间接控股权转让:即通过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方式,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

  2、股权以二级市场举牌方式转让及要约收购: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但对其他的股份制企业也有相关的意义,而且在市场上也屡见不鲜。

  (1)特点:

  A、这是一种非常市场化的收购方式,只要出具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价格,就可以收购到想要的股份,所以容易实施对一个公司的控制,这也是公司并购的最高形态。

  B、这种形式中的价格就是市场的价格,是各方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预期。

  C、而在这样的并购中管理层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对未来并购的成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D、在收购的股份达到30%时,必须向所有的股东发出强制性的收购要约,其收购价格对于非流通股的定价是基于净资产,而对于流通股,一是半年里的最高价格,二是一个月里平均价格的90%,然后所有股东决定是否出售骑拥有的股份。

  E、在收购后一个股东的持股达到所有股份的75%时,就要退市,即私有化。

  3、其他方式引发的股权重组:

  (1)股份的“回购”:股份公司向原有股东购买公司股份;

  (2)股份公司的“分立”:一个股份公司分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

  (3)股份公司的“吸收合并”:即所谓的换股,一家公司的股东用其持有的股票换取另一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合并的目的。

  二、 兼并、收购之间的差别

  1、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2、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也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的;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而与兼并方共但债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时,即为承认此合并案。可见,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即可。

  4、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

  三、上市公司兼并报表风险

  在兼并过程中,兼并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兼并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到兼并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使兼并后的企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多的需要我们去记清楚,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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