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管理层融资收购中的贪污犯罪问题
导读: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一种十分流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形式——MBO(ManagementBuy-out),即管理层融资收购(下称MBO)。2003年3月财政部曾一度叫停MBO,但是MBO并未从此偃旗息鼓,只是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更为隐蔽,进入“曲线MBO”阶段。目前,国资委扩大了禁行MBO的公司类别。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国资委将不再批准上市公司MBO或母公司MBO方案,并禁止地方大国企实施MBO。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则可以继续探索试行MBO。
为何我国有关管理部门会限制MBO的实施范围?原因就在于,随着MBO案例的增加,我们看到了MBO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是MBO中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包括:MBO实施中企业管理层采用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其他人员的舞弊行为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MBO中的贪污犯罪。MBO实施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因此应当构成贪污罪。然而,这种犯罪行为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我们认为有必要分析MBO中的这种犯罪行为,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以有效地避免MBO中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发生。
1.在MBO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客体特征。由于大量的MBO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因此该种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显然是公共财产,这正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进行的MBO,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国有财产,因此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
2.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MBO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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