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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兼并的障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09:47:56 人浏览

导读:

1、产权关系障碍:企业产权边界不清。企业兼并要求产权有偿转让,前提是企业产权明晰。然而我国国企大多产权边界不清,其名义上为法人,实际并不具有法人财产支配,仅是掌握一定程度上的经营权而已,至于企业财产占有权、支配权和转让权,都掌握在政府手里。但产权

  1、产权关系障碍:企业产权边界不清。

  企业兼并要求产权有偿转让,前提是企业产权明晰。然而我国国企大多产权边界不清,其名义上为法人,实际并不具有法人财产支配,仅是掌握一定程度上的经营权而已,至于企业财产占有权、支配权和转让权,都掌握在政府手里。但产权主体所有者又往往缺位,企业责权不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中的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也不分。企业兼并实际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为此,严重妨碍了被兼并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财产转让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兼并后各方利益等关系的协调埋下了隐患。

  2、政府行为障碍:干预过度。

  企业兼并是市场行为,但出于救活亏损困难企业的动机,政府主管部门往往过多进行行政干预,搞“拉郎配”式兼并。这种行政性兼并如果违背经济规律,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而且往往易导致优势企业被拖垮的严重后果。

  3、再就业障碍:被兼并企业员工下岗问题尖锐。

  对于我国国企来说,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员工素质较低,几乎无技术专长,年龄老化,退休人员包袱重的特点,再加上多年来人员过多早已成为国企提高经济效益的制约条件,由此大量员工下岗成为不可避免的棘手问题。

  4、观念障碍:主要是经营理念滞后。

  某种程度上这是国企推进兼并的最大障碍之一。我国现实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大多数弱势的企业经营者,由于面子意识作梗,无法正视企业被兼并这一现实,乃至无视企业利益,对兼并采

  取消极态度;二是不少弱势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出于局部利益流失、管理权旁落等种种顾虑,不积极促成甚至有的阻挠兼并顺利进行。

  上述种种,均导致了兼并过程的艰难和兼并后经营合作的不协调性,埋下了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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