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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18:44:15 人浏览

导读: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立法外资介入我国产权市场始于90年代初,外资的介入无疑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基本途径之一,它对于重组后资产使用效率和价值增殖可以形成比较好的约束机制。但是,对于包括外资介入的重组过程本身,对于外资重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立法

  外资介入我国产权市场始于90年代初,外资的介入无疑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基本途径之一,它对于重组后资产使用效率和价值增殖可以形成比较好的约束机制。但是,对于包括外资介入的重组过程本身,对于外资重组的产业政策、股权结构政策等需有一套对中外双方都比较公平的法律规范。

  目前,世界各国在利用外资时,都从本国利益和经济发展目标出发,给外国投资者划定投资范围。如在美国对外国竞争者一般不予限制,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公司将与美国公司以同等的方式获取市场份额,但在一些特别领域则有一定的限制。美国《爱森法案》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都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审查范围主要有军火工业、大众媒介和航空工业等,在这些敏感行业,外国公司绝对不能拥有50%的股权。我国在积极引进外国公司投资国有企业的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立法对外资重组国有企业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国内重要和关键产业的安全,保持国有资产在这些领域与行业的绝对优势。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允许外商投资的企业,就不允许将企业产权转让给外商;

  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转让时应限制外商的收购数额,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企业如能源、交通、石油化工、钢铁等企业,外资应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保持国有股权在50%以上,外资和其他产权在50%以内,要始终使国有资产保持在控股状态,以保证国家对这些关键产业与领域的决定权和支配权。这样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对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外资控股权可以略高于这个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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