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立法
导读: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立法
外资介入我国产权市场始于90年代初,外资的介入无疑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基本途径之一,它对于重组后资产使用效率和价值增殖可以形成比较好的约束机制。但是,对于包括外资介入的重组过程本身,对于外资重组的产业政策、股权结构政策等需有一套对中外双方都比较公平的法律规范。
目前,世界各国在利用外资时,都从本国利益和经济发展目标出发,给外国投资者划定投资范围。如在美国对外国竞争者一般不予限制,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公司将与美国公司以同等的方式获取市场份额,但在一些特别领域则有一定的限制。美国《爱森法案》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都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审查范围主要有军火工业、大众媒介和航空工业等,在这些敏感行业,外国公司绝对不能拥有50%的股权。我国在积极引进外国公司投资国有企业的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立法对外资重组国有企业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国内重要和关键产业的安全,保持国有资产在这些领域与行业的绝对优势。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允许外商投资的企业,就不允许将企业产权转让给外商;
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转让时应限制外商的收购数额,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企业如能源、交通、石油化工、钢铁等企业,外资应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保持国有股权在50%以上,外资和其他产权在50%以内,要始终使国有资产保持在控股状态,以保证国家对这些关键产业与领域的决定权和支配权。这样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对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外资控股权可以略高于这个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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