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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11:06:04 人浏览

导读:

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是股份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股权的转让,原《公司法》规定是的出资转让,新公司法将出资转让,变为股权转让,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权利行为的正确的认识。因为我们都知道,出资仅是一种法

  小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是“股份”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股权”的转让,原《公司法》规定是的“出资”转让,新公司法将“出资”转让,变为“股权”转让,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权利行为的正确的认识。因为我们都知道,“出资”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股东将原属于自己的资产交于公司,这些资产就转化了公司的资本,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上享有是因为自己出资而享有的一种参与公司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的一种权利,因此,用“股权”代替“出资“是比较科学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是“股份”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股权”的转让,原《公司法》规定是的“出资”转让,新公司法将“出资”转让,变为“股权”转让,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权利行为的正确的认识。因为我们都知道,“出资”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股东将原属于自己的资产交于公司,这些资产就转化了公司的资本,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上享有是因为自己出资而享有的一种参与公司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的一种权利,因此,用“股权”代替“出资“是比较科学的。

  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具有人和性和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都是

  由其家人、亲戚或朋友组建的,他们之前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组建公司的,所以他们在转让其自己的股权时,其他股东一般不愿意其他人参与进来,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股东优先购买权于是应运产生了。

  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一方面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利,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但是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转让自由,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呢?我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其主观心态是善意的,不

  知晓优先购买权人有无弃权的情况,应认定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

  第二、如果受让人取得股权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应认定对外转

  让股权协议效力。

  第三、从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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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股权转让已经修改了公司章程,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对外产生了公示及对抗的效力,这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是对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以侵权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应认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协议无效。此时应允许受侵害的股东提起股权无效的确认之诉或撤销股权的转让效力之诉。

  二、 股权转让的成立与生效。

  (一)股权转让合同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受让人和转让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签订合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应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会满足前两个条件,在第三个条件上往往存在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第三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股东在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如果满足这一条件,则即为有效的协议,如果未满足这一条件,则为无效的协议。可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二)“阴阳”股东转让合同的效力

  有的股东在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为了防止其他股东购买,往往制订两份合同,在“阳”合同上,股东与第三人转让的价格往往较高,“阴”合同上,订的价格较低。当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阴阳”两份合同的效力呢?

  “阳”合同,有时候是为了防止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时候是为了逃税等不正当目的,因此,其不是双方当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该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合同。

  “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因素下,应当认定这份合同才是有效的协议,在处理转让人与受让人股权转让时,应该以这份协议为依据。

  (二)股东名册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股东名册,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凭证和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原来股东出资证明要注销,公司要给新股东出具新的出资证明,并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

  如果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未变更,那么,该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本人认为,该股权转让还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即系合同,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股东名册变更,系股权转让合同的后续行为,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股东名册的变更,因此,股东是否变更,只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依照股东名册来确认自己的股东,但是对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人来说,他们之间存在纠纷,是否履行转让款,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为依据的。[page]

  因此,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纠纷,不管股东名册是否作为变更,都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其他合同无需登记生效,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登记生效,因此,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但是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股权交付后,公司怠于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合同自身的效力和股东权交付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只不过股东权转让双方不能凭转让合同或者公司股东名册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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