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税
导读: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条例》(2008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订)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guiding),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guiding)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综上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在境外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订)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有自行申报的法定义务。如未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故,建议贵公司审慎处理该涉税事宜。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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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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