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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09:31:01 人浏览

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有限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等特点,使其便于管理,容易协调,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限制较为严格,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里,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大多数单个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方式,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起到巨大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其仍不乏人合的色彩,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因此,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延续老公司法的立法主张,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进行限制,且对其股权变动进行限制,以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以便达到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可以协调一致对公司进行经营的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出资转移所有权给公司,既而获得的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权的内容应当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所谓股权变动即是指股东拥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发生改变。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原因有很多,诸如股权的转让、股东死亡后其原有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离婚而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等,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股权转让,至于其他造成股权变动的原因都可以参照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及其实践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经济流转速度的加快,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股权发生变动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股权变动即意味着整个公司所有者的架构发生变化,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 ,由此,诸如股权转让等原因造成的股权变动,必须将其变动事实所引起的后果,如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变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基础,公司作为善良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的义务呢?公司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履行此项义务?新《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引发矛盾。比如,甲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乙转让其全部出资给丙,由此,乙、丙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甲公司怠于将该股权变动事实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一年之后,甲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对外债台高筑,虽然乙已经转让全部股权给丙,但乙仍是作为亏损公司股东的身份而出现,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利益也可能将全部交出用于填补亏损;而如果丙作为甲公司的新股东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话,则对于甲公司的赢利丙就无法因享有股权而获得,则对于丙来说,实际上就造成了相当的损失。
而且,在此情形下,乙或丙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独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变动的事实,则此时被告为公司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为此付出的费用由谁承担?胜诉后股权变动的事实追溯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生效还是判决生效后生效?新《公司法》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他法律也无法找到相应的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作进一步地完善:
1.作为公司内部的相关活动,应由公司内部予以解决,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已经作出非常明确的表态。以前《公司法》中存在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被取消,而更多的替代为任意性规范,将大量应当由公司自己做主的事项归还给公司,由公司章程决定。股权变动也是如此。新《公司法》规定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就可见一斑了。但权利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当笔者上述提出的问题出现的时候,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自力救济方式。因此,应作出相应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怠于使股权变动生效时,允许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股权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情况属实,应提请公司做出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变更,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在有限责任公司怠于使股权变动生效时,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均有权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股权变动的有效性,而为此支出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但此处对于原告来讲如何举证证明被告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呢?公司完全有可能不提供股东名册给原告。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为准,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股东名册的记载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即视为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这里的“合理期间”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应以“30天”为宜。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被誉为比较先进的法律,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与不完善,由此产生的司法实践问题也较多。文中笔者粗略的探讨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问题,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治条件下,应从加强立法的角度出发,给司法实践以科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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