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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16:38:13 人浏览

导读: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的运营及相关事项是具有一定的知情权的,股东的知情权有一定的范围,并且在此权利受损时可以进行诉讼救济。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的运营及相关事项是具有一定的知情权的,股东的知情权有一定的范围,并且在此权利受损时可以进行诉讼救济。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二、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救济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唯一需要区别的就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簿的行为有不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的法律内容,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具有的知情权,而且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知情权的范围不尽相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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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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