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导读:
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内容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法律条文之文义解释法,“查阅”就是“查看、阅览”,而无“摘抄”之义,因此,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仅仅有权查看、阅览而不能进行摘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固然从字面上看,“查阅”并不包含摘抄之义,但不能认为“查阅”就是查看、阅览,“查阅”也应当包括进行必要的摘抄。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因为,如果仅仅认为“查阅”就是“查看、阅览”而不能进行“摘抄”,则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股东今天请求查阅一小部分,然后回去进行回忆、整理,明天又请求查阅另外一部分,再回去进行回忆、整理。如此反复之“查阅”,其效果与允许股东进行摘抄没有两样,应认为公司法的“查阅”包含“摘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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