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导读:
原《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规定有限,并没有明确权利的行使方式,使得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地维护。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并赋予了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通过明确诉权,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1.行使范围上,增加了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
2.行使方式上增加了复制,而不仅限于查阅;对于查阅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的,明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答复,若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股东遭拒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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