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中的一项。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该条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包括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种重要的文件,行使权利的方式除了查阅还包括复印。尤其是查阅复印内容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比旧的《公司法》规定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显然扩大了范围。因为会计账册是会计报告的来源,而后者是董事会专门作给股东看的财务信息,当股东拥有了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那么股东对于公司的监督权也就比以前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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