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首次确认股东拥有查账权
导读:
久居海外不参与经营 小股东依法拥有知情权
中国法院网讯 查阅公司原始帐薄是股东保护自己对公司经营活动知情权重要手段,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原始财务帐薄,一直是股东与公司关注的焦点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审结的朱女士诉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便给出了明确答案。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技术服务公司向朱女士提供一九九六年至二○○六年的原始会计帐簿供其查阅的判决。
1996年5月16日,朱女士出资25万元成为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在近10年的时间里,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无法看到公司任何的财务会计资料。
后朱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查阅技术服务公司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帐薄。技术服务公司认为,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已有10余年,但其本人长期在国外,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故不同意朱女士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以朱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公司与其联系不上,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其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这是朱女士的责任,应由朱女士自己承担为由上诉向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被剥夺。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是公司法修改后,二中院首次依法确认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帐薄的案例。该案对今后公司诉讼中依法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提供了一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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