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瑕疵股东?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
导读:
何谓瑕疵股东?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瑕疵股东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1、瑕疵股东的概念
瑕疵股东,指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出资行为有瑕疵的出资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瑕疵,应属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分类。我国《公司法》所调整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其一,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其二,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其三,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资瑕疵分为两种:其一,股东出资虽有瑕疵,但企业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最低的法定限额,即一般出资瑕疵;其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最低的法定限额,不认可其为法人,即严重出资瑕疵。在一般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其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在严重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在个案中不再被承认为法人,而被认为是类似于合伙企业性质的共同体,瑕疵出资者在性质上虽仍属于该共同体的出资人,但其已经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对外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一般瑕疵,还是严重瑕疵,瑕疵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均得到承认,区别仅在于其是否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3、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
(1)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此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第25条的规定可以解读:瑕疵股东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实物出资时,瑕疵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虽然《公司法》第28条仅规定了现物出资不实的情况,但从法理上说,现金出资和现物出资,仅是出资形式的区别,其作为出资的性质是相同的,应适用相同的规则。
(3)瑕疵股东的对外责任。在公司存续时,无论企业实有资金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是否应当否定其法人格,瑕疵股东对企业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应当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其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方可请求瑕疵股东在其出资与注册资金差额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一般瑕疵)或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严重瑕疵而否定法人格时)。在否定公司法人格的情况下,公司虽不是法人,但其本身作为出资者组合而成的团体仍然存在,股东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故出资者应对团体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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