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组织机构的规定
导读: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组织机构有什么特别规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律师提醒: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用了“委派和撤换”的方式。董事长的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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