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知识 > 公司章程 >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组织机构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组织机构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9 15:03:52 人浏览

导读: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组织机构有什么特别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组织机构有什么特别规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律师提醒: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用了“委派和撤换”的方式。董事长的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